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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多维反思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无法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目标,是应予修正的.诉讼时效制度私人视角的缺失、不良信用环境的现实背景、权利人为中断时效的沉重证明负担、法官自由裁量带来的对确定性的损害造成我国现行法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方式的危机,而<德国民法典>在2002年的转变并不能够为此提供足够的辩护.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采取相对较长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加"客观"起算方式的模式,并同时作为例外规定各种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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