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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性质界定的法律依据——兼谈襄樊工程处的经济性质

         

摘要

正 自从党的“十三大”充分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明确提出要继续鼓励发展私营经济以来,我国的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引起了我们法学界、司法部门等对其的关注和研究。尽管如此,我们对私营企业某些方面在认识上仍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实践中,关于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性质界定问题颇为棘手。鉴于此,笔者根据有关法律,并结合“王长春现象”一例,来阐释两者之性质差异,为读者正确判断该案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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