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学 >“轮流奸污”不能简称为轮奸

“轮流奸污”不能简称为轮奸

     

摘要

正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中规定的“轮奸”,是指“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这就为认定“轮奸”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即必须以强奸为前提。然而,在某些单位的法律文书中,有把流氓鬼混中的轮流奸污写成“轮奸”。比如王某(中年妇女,平时行为不轨)某夜自愿与数个男流氓发生了性行为,司法机关在查明此情节后,在司法文书中称几名被告人“轮奸”王某。在庭审答辩中,公诉人称:“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