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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贩卖假药罪与投机倒把罪的定罪和量刑——兼与池予荣同志商榷

         

摘要

正 《法学》86年10期发表了池予荣同志的《谈制造贩卖假药罪与投机倒把罪的异同》一文(以下简称池文)。池文在列举了闻名全国的晋江假药案等案例后,认为应以投机倒把定罪量刑。其理由是①符合投机倒把罪的特征;②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③符合对严重经济犯罪从重打击的方针。而定制造贩卖假药罪则量刑太轻,起不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商榷,以求正于法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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