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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饮料瓶爆炸、损害案件?

     

摘要

正 原告章毓范(上海市联建工程承包公司工程师)于1987年6月18日傍晚乘坐皇冠牌轿车外出,独自坐在轿车后座,身旁放着装有5瓶天象牌幸福可乐的大牛津包.途中,章开包取笔记本时,最上面的一瓶幸福可乐突然爆炸,致使章右眼下部外软组织2~3度撕裂伤,伤口深达1厘米.事后,原告向生产幸福可乐的上海汽水厂反映,该厂认为,爆炸原因是由于将瓶重叠横放,又经路途颠簸撞击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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