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学 >把收取的货款作“业务费”分用,应如何定性?

把收取的货款作“业务费”分用,应如何定性?

     

摘要

正 某镇百货店营业员王某,因赌博输钱负债,想做钢材生意赚了钱还债.1986年冬,王在上海市某旅社搭识了陈某、江某和范某等五人,一拍即合,决定一起做介绍买卖钢材、汽车等生意.王听同住旅社的郑某讲,他认识某援外物资处的干部,可以搞到500吨钢材.王与陈某等五人当即商定要做这笔生意,实由王负责落卖100吨钢材的货款和购货单位.陈某负责落卖400吨钢材的货款和购货单位.于是,王以“钢材已经搞到,需先付部分货款”为由,取得了某县镇信用社70吨钢材的货款支票10万元.王回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