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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

     

摘要

补充债务的实践形态可以划分为两大理论类型:既有先诉抗辩权,也有追偿权的情况当属于"完全补充债务";无先诉抗辩权或者无追偿权的情况则可归于"不完全补充债务".补充债务在侵权法领域的扩张使其与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了竞合.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补充债务一般要比不真正连带债务更加合理和经济.在大陆法系传统上由"不真正连带债务"单独调控的领域现在应改由两种规则分工配合:补充债务是原则,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则应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意大利民法理论上有关补充债务性质和先诉抗辩权的学说,<瑞士债法典>有关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以及德国民法上的"多数人连带债务的级别或顺序理论"为我们构建补充债务的一般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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