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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视角下“赛家鑫”案再审问题之剖析

         

摘要

"赛家鑫"案二审改判死缓,并不是法官个人废除死刑的理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刑事政策依据。拿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比较以支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主义思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法治精神。"赛家鑫"案再审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法律依据;企图加重再审中被告人刑罚的做法不仅仅在理念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上也违反了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之规定;死刑案再审程序,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实际上异化为单向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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