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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行为的宪法分析

     

摘要

建立于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的身份证制度决定了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强于身份证明的功能,也决定了其属性上偏重于强制性领取与使用的义务而不是公民选择性的权利。指纹是辨识个人身份的生物性特征,与个人的隐私与人格密切相关。人体指纹一旦被采集形成记录,不论是图像还是数字编码,都形成了公民的一项个人信息,理应由公民决定其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被采集与使用。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行为属于干预性、义务性的行政行为,是国家公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权力性行为,理应得经受宪法的考验。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的行为既有违目的上的妥当性原则,也有违手段上的必要性原则,而每一公民因被强制性采集指纹而产生的潜在权益损失与所欲实现的利益相较,则明显有违合比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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