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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宜统一

     

摘要

立法上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不但在理论上引起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及法定刑配置上的各种争议,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从完善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定刑配置的角度出发,应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统一起来.无论是从定罪量刑标准确立的依据、犯罪构成以及刑法设立单位犯罪的目的来看,还是就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实现刑事法公正的价值观而言,均宜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况且,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趋势.而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设立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各种理由本身也难以成立.同时,对单位犯罪配置不同于自然人犯罪法定刑的立法理由并不符合刑法理论,基于刑法平等适用原则和兼顾报应与功利配刑原则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单位犯罪立法目的,亦宜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后势必会扩大犯罪圈及使得处罚结果趋重,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其一可以通过立法上提高该自然人犯罪的入罪标准来缩小自然人犯罪圈,进而限缩对应的单位犯罪圈;其二降低部分相关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并规定罚金刑均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罚金刑;其三可以将单位犯罪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刑法上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除不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外,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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