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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对民商合一体例的立法创新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是民法典编纂中达成的严格立法共识,也是我国《民法总则》对世界民事立法的贡献,即确立了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商合一的立法新模式.就内容而言,《民法总则》创新地规定了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独特的商事主体体系,区分了商事主体自治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确立了商事权利体系以及商事责任体系.《民法总则》通过创设一系列商事规范有效实现了民商合一,从而避免了民商不分与两者“合而不一”的立法困境,也有利于恰当地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因此,《民法总则》所创立的民商合一基本范畴与基本范式是民法典各分编确定商事规则的基本起点,也为其中民事规范与商事规范的具体适用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统一了弥补商事法律漏洞的适用模式.这是我国民法典走向独立和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创立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是继《民法通则》颁行之后最具革命性的创新.正是这些中国化、时代化的因素奠定了《民法总则》乃至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总则》凝聚的民商合一立法共识应该在民法典分编中得以全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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