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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体例的继受沿革与实践——一个立法史的视角

     

摘要

清末修律为我国法制近代化之嚆矢,我国民事法制的近代化也躬逢其盛。,清季民初师法德、日编纂民法典,三部民法典均有总则编之设置;1949年后,大陆先后出台了四部民法典草案,体例上经历了从全盘苏化,到自主创新,再至“回填”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过程,大体也未废弃民法总则的置备,只是因应时势对于总则的体例结构多有损益。通过对立法史的梳理,厘清民法总则结构内容在历次法典编纂中的演变沿革,从中总结其成败得失,并提出未来民法总则之内容应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三部分构成,期为当下民法总则之立法提供些许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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