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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从(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切入

     

摘要

关于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比较法上存在两种规范模式.在让与合意生效主义模式下,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具有完全的效力,债务人原则上只能对受让人为相关法律行为;而在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模式下,债务人相对于让与人的法律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其既可向让与人为清偿等行为,也可有效地对受让人为相关法律行为.相较而言,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模式更为合理,能够兼顾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中的"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采让与通知生效主义,对有关债务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够明确.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在设置债权让与相关条款时,宜将其修正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受让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债务人事实上知悉债权让与并自行向受让人为清偿等行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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