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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从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

     

摘要

货币起源于物物交换,经济发展、相关科学技术创新对货币形式的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货币形式不是谁的主观选择,而是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下适应其所处时代交易方式的客观结果.货币形式的总体发展趋势是"脱实向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出现是大数据时代交易形式变革的必然结果.私人货币只在具有"货币认同"的群体内或者当事人之间,可以等同于法定货币,进而依照货币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私人货币不存在"货币认同",则可视其为一种无形资产,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在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信息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比特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属于私法上的自我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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