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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的刑民衔接

     

摘要

侵犯著作权罪是兼具民事不法与刑事不法的法定犯,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是其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且与《著作权法》的规范保护目的整体一致。因此,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当贯彻刑民衔接理念,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结合前置法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等术语的定义,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阐释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而判断某一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制作外挂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取决于是否复制了客户端程序的源代码及二者是否达到实质相似的程度;设置深层链接行为因没有创设新的“传播源”而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他人提供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接触控制措施的技术手段行为不宜入罪,向他人提供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使用控制措施的技术手段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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