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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近代中国的继受——以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为中心

     

摘要

"权利不得滥用"虽是近现代民法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中西法律传统中不乏与该原则相类似的观念或制度。经由《大清民律草案》在规范层面的吸纳,以及中日学者在法理上的推介和诠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逐渐传入近代中国。民初大理院的司法实践,则是近代中国深入继受该原则的重要环节。在"私法社会化"思潮的推动下,民初大理院援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进行民事裁判,同时对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和法律后果等进行探索和提炼,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权利行使受限制的当事人给予适当保护。民初大理院通过援用该原则,在权利行使的层面对民众进行引导,借以阐发近代民法价值观,但期间亦面临着保守与进步的博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适用,对其后的民事立法与民事审判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流风余绪延绵至今日海峡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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