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民初女性离婚权利的变化考察——以大理院离婚判解为中心

民初女性离婚权利的变化考察——以大理院离婚判解为中心

     

摘要

在传统的以“七出”为主体的离婚制度下,女性在离婚中完全是一个任丈夫或夫家处置的客体,没有丝毫人格可言.而民国初年的大理院因受西方近代民法人格平等、婚姻自由原则及社会变革对女性权利诉求的影响,对传统的离婚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革与修正.这种变革将近代西方离婚法中的一系列原则、理念引入司法实践,使女性离婚的权利在民初法律文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却在司法实践层面有了实质性的扩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