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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对象的完善

     

摘要

2018年全新的《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取代了《行政监察法》,监督对象也从仅涵盖政府内部公职人员转变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求实现监察全覆盖。然而,在监察过程中,监察委对“全覆盖”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实践情况、监察成本等因素。监察委目前存在任务太多、目标太大、贪大求全的问题,这使得监察委并未实现初始设立的目的,没有达到本身应有的震慑效应。本文尝试通过梳理学者对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分析,界定我国的监察对象的范围,理解“全覆盖”之目的。同时,针对实践出现的问题从我国古代官吏分流管理中汲取经验,结合我国当代人事管理制度特点作出思考,提出对监察委的监察对象完善的方案,实现有效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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