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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与更优规则——以《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为考察对象

             

摘要

我国婚姻法学界与实务界一直囿于传统家事代理,其对家事代理的理解并不全面,亦忽视了传统家事代理已全然"沦为"债权人保护规则故而与家庭保护相悖之事实。欧洲26国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为我们理解传统家事代理提供了一般公式,据此可知《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1项并非典型的家事代理。《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中设计全新的家事代理规则,既包含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又极具更优规则之品质。鉴于该欧洲家庭法原则与我国婚姻法存在诸多一致与暗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借鉴其对家事代理化整为零的体系设计,彻底摒弃传统家事代理的法定代理模式和夫妻连带责任后果,优化共同债务后果在婚姻债务规则和婚姻财产管理规则上的配置,从而实现家庭保护、夫妻保护和第三人保护在家事代理上的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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