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辽宁自然资源》 >不能将宅基地租借纠纷按房屋租借纠纷案审判

不能将宅基地租借纠纷按房屋租借纠纷案审判

         

摘要

1992年,乙县同官张村村民张某向甲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甲县城关镇东渠岸村村民罗某返还借住县徵府街59号房地一院,其中砖木结构庵间房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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