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仲裁机构是否还具有仲裁时效的主动审查权

仲裁机构是否还具有仲裁时效的主动审查权

         

摘要

2017年5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公布,并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办案规则修订亮点较多,变化较大,其中仲裁立案受理阶段变化最大的是新《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中删除了“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这一项规定。那么此变化是完全排除了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过程中对时效的主动审查权.还是仅仅限制了仲裁机构在立案时对仲裁时效的主动审查权?仲裁机构是否可以主动审查仲裁时效直接驳回仲裁请求?本期观点交锋栏目将针对这一话题,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