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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为例

             

摘要

cqvip: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特殊防卫中“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予以了明确的阐释。通过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明确了“行凶”不一定需要持有凶器,但“行凶”需有严重暴力性。“行凶”不一定有确定的故意,只要不法侵害行为已表现出多种故意的可能,且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为“行凶”。通过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明确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需有严重暴力性,且该犯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人身安全并有可能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特殊防卫有防卫限度标准,即“足以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防卫行为逾越上述标准,特殊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如果防卫人通过言语上的劝导或者非肢体冲突的方式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继续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这就是特殊防卫限度。如果防卫人通过致使不法侵害人“伤”,便足以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伤”便是该特定情况下的防卫限度。如果防卫人超过“伤”的限度,采取了致使不法侵害人“亡”的防卫行为,那么就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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