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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合到分层:罪错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之分级实施

         

摘要

最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第2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以及正在审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第45条为强制亲职教育的开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检视强制亲职教育的试点现状,存在着开展笼统、未能细化的统合困境.强制亲职教育对象的统合导致教育效果参差不齐、主体的统合导致各部门权责不清、规范的统合导致强制力缺乏法治保障.问题未成年人往往都存在问题家庭,而问题家庭往往存在不同层类,借鉴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分类处遇之探索,我国强制亲职教育的开展也应当确立分级分类实施的司法理念.对监护人应当因应罪错未成年人等级分类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探索公检法社不同主体分类分级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制定地方分类分级规范文件保障强制亲职教育,以此探索强制亲职教育未来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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