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我国收容教养制度之检视与重构

我国收容教养制度之检视与重构

         

摘要

cqvip:厘定收容教养的法律属性是正确认识收容教养、确立改革方向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处罚说”“强制措施说”等观点的评析,指出现有的收容教养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一种社会保护措施。收容教养制度在立法和适用上存在适用年龄界限不清、适用标准不统一、收教场所不确定、执行方式重“罚”轻“教”等现实难题,严重影响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预防犯罪的效果。建议在宏观考量立法宗旨和部门法协调的基础上,重构收容教养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强制教养制度”并纳入《刑事诉讼法》,完善审查决定程序和监督机制,去除合法性硬伤;明确强制教养的年龄下限,综合主客观因素细化“必要时”这一具体适用标准;改造工读学校为固定执行场所,设立弹性强制教养期限,优化执行方式。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