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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友珍等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委会、曾庆梅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

     

摘要

农村五保对象的财产所有权是处分权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所有权,其在末退出五保并清偿供养其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前,无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供养五保对象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对象的财产只有代管权,并无处分权。因此,五保对象的财产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处分权被“冻结”的财产所有权,这也是以所有权现代化理论为基础所产生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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