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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与新闻自由

     

摘要

对互联网新闻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始自2000年《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近一年来基于《网络安全法》规定精神密集出台的诸项互联网监管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深化、细化了行政许可与主体责任的事项.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制说明在互联网上不存在从事采编发布和转载新闻的普遍性的权利和自由.新闻传播的管控关涉重大公共利益,具有充分的理据,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对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将互联网新闻业务纳入行政许可在立法程序上的缺陷则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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