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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主体司法化研究

     

摘要

我国立法规定了审查逮捕的主体只有检察院,通过对中立性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这一规定存在不合理性:检察机关作为被告人的对立方是无法对逮捕进行中立性审查,而法院作为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中立主体才能进行居中审查,才能使得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在分析了法院作为审查逮捕主体的合理性之后,最关键在于如何将这一制度在立法中确立.应当考虑组织机构、管辖、回避、救济制度等相关措施,从而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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