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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及其规制

         

摘要

cqvip:人工智能是科技发展的前沿成果,具有类似人类的创作能力。创作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具有类似人类智慧的计算机参与“创作”给著作权制度带来冲击。作品性质与权利归属是著作权的基础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外观上与自然人创作成果基本一致,但纯粹的人工智能“创作”过程无法赋予其“智力成果”属性。为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所蕴含的价值,同时维护著作权法的稳定性,可以依据人工智能生成物中自然人的智力贡献认定其具有“智力成果”属性,从而赋予其作品身份。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制度构建中,将权利归属于使用者更为合理。当然,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属性有利于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蕴含的价值,但也带来了侵犯隐私、“数据圈地”等新治理问题。只有构建数据权利保护规范,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价值判断标准,完善人工智能侵权规则,才能在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同时,保护社会其他主体合法权利,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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