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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行为的法教义学审视与刑法规制

         

摘要

对刷单炒信行为可以从侵害对象角度和实施主体角度进行双重解构,并依据其特性合理入罪.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刷单炒信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店铺的合法权益或者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从归责主体看,刷单炒信可分为单一式刷单炒信、交互式刷单炒信与平台式刷单炒信.对侵犯公司财产权的刷单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亦可能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审核主体;对于侵犯店铺权益的反向刷单,应当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侵犯信用评价机制的平台式刷单炒信,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法益侵害类型、立法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视角,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可以考虑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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