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人财产权

             

摘要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首次确立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对于我国的企业改革和经济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拟对这一概念的形成及其在产权关系变革中的地位作一探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