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0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专利文献259995篇;相关期刊79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公司发起人的相关文献由85位作者贡献,包括印强、罗熙、严若水等。
公司发起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9995篇
占比:99.97%
总计:260084篇
公司发起人
-研究学者
- 印强
- 罗熙
- 严若水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 乔新生
- 任庆安
- 余凯
- 刘刚仿
- 刘娟
- 刘宪权
- 刘小春
- 刘欣
- 刘海旭
- 刘诗白
- 司徒渠
- 吴权
- 吴逢旭
- 周明
- 周连勇
- 孙天全
- 孙晓洁
- 孙美丽
- 官本仁
- 岳霞
- 张建农
- 张忠军
- 张秀全
- 张若楠
- 彭晓燕
- 文欣
- 文韬
- 施旦娜
- 曲洪岩
- 曾咏梅
- 曾莹
- 本刊编辑部
- 朱翠微
- 李化军
- 李启维
- 李理
- 李美峰
- 李锋
- 李飞
- 杜雯娟
- 杨占科
- 杨承训
- 梁洋
- 段燕
- 毛亚敏
- 江士荣
-
-
-
贾平;
施旦娜
-
-
摘要:
目前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以募集设立的方式最终未能成立公司时,基本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所有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都由发起人承担.该规定并未正确认识到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实质的契约关系,且未将二者平等地进行利益权衡,这将导致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笔者通过比较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澳门地区对于此问题的立法模式,基于“投资自愿、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契约自由理念,对股份公司成立未果时发起人与认股人的权利义务认定进行了创新研究,细分多种公司成立未果的情形及对应的责任分配,从而平衡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的利益.
-
-
彭晓燕
-
-
摘要: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不超过五十人数量的股东,各自以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设立的以公司所有的资产对外部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
-
严若水
-
-
摘要:
在我国,公司的设立常常是由发起人发起.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发起人需要充实自身资本,做好赔偿损害责任以及出资违约责任.文章认为,如果发起设立的公司不能够合法成立,发起人需要对债务和成立过程中所出现的费用进行赔偿,对于已经出资的股权应当做好还本付息.如果公司虽然成立,但是这种成立是有瑕疵的成立,发起人或者股东都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本,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罚.
-
-
-
-
陈帅
-
-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得债权人起诉未履行义务的发起人股东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要承担附追索权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自颁布以来饱受批评,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有违有限责任这一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过于严苛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加大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会使得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进而打击发起人创业的积极性,有违商法促进商事活动交易的基本目的.笔者则认为十三条第三款看似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是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加之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之考虑,具有现实性与必要性.但是只是临时性的替代措施,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对于现行制度的改进建议笔者认为,发起人连带责任之矛盾根源在于资本制度改革过于激进股东出资制度安排不完善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不得以才规定过于严苛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矛盾困境不在于某些文章指出的细化公司类型和设立阶段不同情况的规定以及连带责任的主观过错认定等方面.只有完善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催缴制度等安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制度困境.
-
-
-
-
文韬
-
-
摘要: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部分或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能够顺利成立,通常会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即相对人签订先公司合同,从而在引起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引起举证责任分担的问题.本文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入手,着重从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引起纠纷时,善意相对人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担和具体举证责任细化的分配建议,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善意相对人认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