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摘要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但因结果责任的影响、主观罪过对刑罚制约的失灵、对行为重复评价、预防目的性论强调过甚等因素,导致结果加重犯的刑罚过重.因此,为调和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责任与刑罚,需要从直接性原则、主观罪过、合法性、条件关系、保护客体等方面进行制约;在立法上增加处断刑,确立具体的刑罚范围,限制自由裁量权;在刑罚目的上使报应与预防统一,强调报应刑的制约作用,克服单一刑罚观导致的重刑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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