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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权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

         

摘要

生态权是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其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它以生态系统为客体,以生态利益为目标,受生态规律制约,具有公共性;从内涵、外延、客体、法益、反映规律等多方面比较,生态权较环境权更能合理地反映人对生态系统之权利和相应义务;所以,《环境保护法》应当转型为《生态法》,并以生态权为核心构建新的法律体系,《生态法》以外的生态法律也应以生态权为指导进行相应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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