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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矫枉必须过正——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八加一”条文修改的评析

     

摘要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文的修改混淆了既定环境法律关系、扰乱了稳定的环境法律秩序;不但与立法说明的解释严重不符、反而偏离了修法初衷;不但未能触及“违法成本低”的现实,反而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气焰.应当暂停《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待国务院有关体制改革决定实施之后再行考虑全面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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