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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

我国首次在中明确规定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一原则在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普遍意义.诚信为本、取信于民,应为各级政府执政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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