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具体标准

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具体标准

         

摘要

立法设置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并不破坏村民自治,也不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新规定对村民行使提名权提出了实质性要求,也使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无法成为候选人.大量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但具体规定各不相同,并且在地方性法规之下还有很多次级规范对此进行规定.在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执行性立法时应对具体标准仔细斟酌,其中“奉公守法”、“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个条件应成为地方立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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