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知县、县令荐举制度

     

摘要

为打破资格法的限制,选拔人才,宋代在人口众多、词讼繁杂、经济任务重、民族冲突多等繁难之县、不治之县、沿边之县实行了知县、县令荐举制。馆职、监司、知州等中央和地方官员充当了知县、县令的举主。从宋初的临时荐举到天圣七年岁荐的确立、经宝元元年的废除和恢复、元丰四年的废罢、元祐元年的恢复,荐举知县、县令制几经变化,最终确立下来。荐举制的实行引起国家选官制度和俸禄制的调整,士人对之议论纷纷,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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