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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机构集资行为的定性——以杨卫国案为视角

         

摘要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迅猛发展,脱离了其原本作为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发展成了集资平台,涉嫌刑事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利用P2P网贷机构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定性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或集资诈骗罪的适用区分中.因此,应当首先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本身的中介定位,脱离该定位实施非法控制、支配资金的行为有犯罪之虞;若要认定为非法集资罪则要严格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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