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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法人制度的立法价值及特殊功能——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视角

     

摘要

:《民法总则》颁布后,法学界就新创设的法人分类中的特别法人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例,从法律规定和立法说明来看,一方面彰显我国的社会发展得以促进法律本土化的变革,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资格的赋予能解决过去集体所有土地及生产资料归属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法人制度的设计需要关注某一组织体在社会维度上实际发挥的功能和表现,不能凭空想象.文章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考察,得出其所呈现的"主体图像",在于统合资源并有效利用以达到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的实现,此亦是将之确认为特别法人的立法价值.但仅如此确认,还不足以认为制度已趋于完善,应着眼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去、面临转型的现在,同时也要关注其未来的发展,以回应社会对该制度的真实需求.在未来应依循其欲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着重集体财产的保障的同时,完成增值集体资产的功能.以经济功能为重,如此才能符合制度被创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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