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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第306条罪名设置的若干问题

     

摘要

@@ 众所周知,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起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稳定的重要作用,但是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可能伤及无辜.因而其罪名的设置应该极其慎重,不能随心所欲.罪名设置是立法者在对社会现实作深入考察之后进行抽象立法活动的结果,是体现其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过程,故应该有其内在合理性.但是在新刑法颁布实施后,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这一罪名却在法学界尤其是律师界引起了激烈的反对,甚至有人称此罪名"猛于虎也",或喻此为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一个罪名受到一个行业如此集中而猛烈的反对,这是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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