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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防群治人员见义勇为问题的研究

     

摘要

我国基层群防群治人员是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群防群治人员不是专业或职业化的社会治安力量,不具有见义“必”为之责任,他们在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确认和保护,在受伤或牺牲的见义勇为人中,弱势群防群治人员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的行为在得到行政确认或受到相应的行政奖励后,其医疗抚恤等问题应该由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障采救济?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程度差的情况下,应健全见义秀为人员社会保障的立法,提供优先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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