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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不足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法律问题

         

摘要

本文所谈的投资不足企业,是指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没有达到核准数额的企业(包括公司)。投资不足企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出现在我们市场中的一种特殊主体。在《公司法》实施前,一些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中,大量存在这种“法人”;《公司法》实施以后,仍有相当数量的这种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投资不足企业给我们的市场秩序造成的混乱是相当严重的,国家曾经花了很大精力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到目前为止,它仍然严重地困扰着我们的市场。我国企业法律制度把《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称为公司,其他企业则称为企业,个别文件称为非公司企业,本文采用非公司企业的提法;对公司的出资人称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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