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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的现实意义

         

摘要

当下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规则,而交付的作用却未能得到体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的要件是两个问题,需要分开解构.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与现实需要存在差距,登记生效主义存在弱化当事人意思自治,价值保护取向失衡等问题.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将交付作为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能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样也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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