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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能的因素及消解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为我国检察监督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新指标。我国社区矫正以及对其的检察监督还不成熟,不完满之处日渐显现,如我国还没有形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系统、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监督理念滞后、专业素养不高;检察机关部门内部关系理不顺、外部协作配合不乐观等。这些都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充分发挥矫正监督工作的效能,严重制约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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