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高校学生处分权司法介入的范围与限度——学生因学业原因被处分的司法救济

高校学生处分权司法介入的范围与限度——学生因学业原因被处分的司法救济

         

摘要

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特别权力关系和教育契约关系两种观点.我国系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观点认为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特别权力关系,学生对高校给予的处分是不能请求司法介入的.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的发展,这种局面已经改变了,高校学生处分权开始接受法律的监督.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可以分为因一般纪律而做出的处分与因学业原因而做出的处分两种.因学业原因而给予学生的处分,因学问的专业性在一般情况下排斥司法介入,只有处分对学生产生重大影响时,司法才可以介入,进而审查处分的程序是否正当、处分是否有不正当的目的、是否滥用了权力,当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审查处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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