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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定案的根据”的反思与重塑

     

摘要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案的根据的前提,定案的根据是证据转化的阶段性结果;定案的证据是定案的根据的要素之一,定案的根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条件。在厘清概念关系前提下反思我国的刑事诉讼规范: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程序性规范是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的规范要求,但由此产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以及证据印证规则的客观化、机械化现象不利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重塑“定案的根据”新模式应在引入“理据”概念的前提下,创设“‘定案的证据’+‘理据’=‘定案的根据’”程式,以充分发挥裁判者自由心证的作用,完善司法实践的说理机制,实现逻辑与经验并存下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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