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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证立法的必要性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2年4月颁布实施以来,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为严明法纪、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犯罪、保障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促进国际间交流和两岸和平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订的《条例》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各方面的需要。社会对公证立法的呼吁之声日盛一日。笔者认为,公证是“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这种行为特有的社会职责本身就决定了它理应是一种法律行为。公证立法的确迫在眉睫。15年前的《条例》面对当前新异的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状况,已显得捉襟见肘了。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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