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
法律意义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8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预防医学、卫生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885篇;相关期刊573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第十九届学术会议、医学发展中护理新理论、新技术研讨会--全国护理风险、护理成本管理暨临床护理新进展学术交流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法律意义的相关文献由879位作者贡献,包括俞天任、颜梅生、张艳丽等。
法律意义
-研究学者
- 俞天任
- 颜梅生
- 张艳丽
- 曲文轩
- 朱榆红
- 林正海
- 王敏
- 玫瑰水手
- 陈敏
- 万庆朝
- 乐雷钧
- 于春明
- 佘璇瑜
- 佘绍逸
- 冯岚
- 刘红
- 吴力波
- 吴宏
- 吴心远
- 姚建军
- 孙海龙
- 张伟
- 张倩
- 张娜
- 张玉霞
- 张胜先
- 徐静
- 木子
- 本刊编辑部
- 李学武
- 李彤
- 李林
- 李淑萍
- 李萍
- 杨叶璇
- 杨宇
- 杨建成
- 杨涛
- 汤啸天
- 洪春燕
- 海剑
- 王中华
- 王仲敏
- 王俊平
- 王宇
- 王振华
- 王桂云
- 王秋梅
- 王道森
-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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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怀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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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对经济权力的法律监督,同样也是国家审计理论体系的核心,只有准确定义国家审计的本质,才能充分理解国家审计。国家审计在发挥其监督作用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价值。而对审计进行监督,能够促进反腐败斗争的胜利,从而在更深层面上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对国家审计本质和法律价值的探讨有利于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内容,推动依法行使审计权的进程并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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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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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语·学而》载“: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把儒家思想的仁和孝的本源及辩证关系关联起来,将儒家思想以仁孝为轴心、君子为载体的内外品行呈之于世。儒家以仁为本、孝以辅,融“人治”之理想载体——“君子”于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施养、教、治三位一体之“仁治”,变殷儒之柔顺为孔儒之宏毅,以救周道之颓、宗法之衰。儒家思想的仁孝观有其产生的特定社会背景,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王室衰而诸侯兴的晚周时期,儒家的仁孝观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中情、理、法的有机协调互补“,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秩序复构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和政治法律观具有铺垫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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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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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道德情况、道德情感,是基于现实道德关系、道德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准则产生的,当其被不恰当引动时,会在不经意间逾越法律的约束.通过讨论集体道德情感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及其在现实生活实践中的作用可以发现:集体道德情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进步,推动了法治的进程,更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个体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完善立法及预防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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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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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以第七百六十一条至第七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理合同.保理合同入典彰显了《民法典》的开放性,增添了民商合一体例的新注脚,提升了保理合同的立法位阶与固定了典型合同的遴选标准.保理合同入典恰如其分的反映了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有利于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竞争能力以及有利于促进保理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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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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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草案)新增的一个合同分则。尽管对它的立法正当性仍有质疑,但它会因为即将通过的《民法典》而获得立法确认。保理业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业态,保理合同也因之被广泛使用。保理合同成为典型合同的意义重大:它是对我国保理业发展状况的真实写照,有利于促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净化保理市场环境,保障保理业的健康发展;它使保理合同的立法位阶显著提升、典型合同的入法标准进一步定型化,也为我国民商合一的体例增添了新的立法样本;它还极大地满足了保理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迫切需要,使我国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显著改善,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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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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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初太祖设"大臣专擅选官"律,以防止大臣结党营私,实为集权。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该律的使用可以分为常规程序和比拟程序。但由于此律含义模糊,范围广泛,对"大臣"缺乏明确界定,因而在实际运用中其威慑意义大于现实操作,且逐渐成为党争间相互倾轧的手段。据此,此律的法律意义和作用让位于政治需要。至明后期,大臣"卖官"和以权谋私的现象严重,从而加强了该律的实际落实作用,法律意义再次回升。至清代虽仍保有此律,但对其的重视和运用较少,形同虚设。清末,此条律文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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