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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资本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原则及其重构——兼论'两虚一逃'犯罪规定不宜一废了之

         

摘要

以实缴资本为基础的注册资本制度修改后,使"两虚一逃"犯罪规定被虚置.对"两虚一逃"犯罪规定存在废除论和保留论两种观点,而正确认识注册资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是解决存废之争的前提和基础.注册资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信用制度".对注册资本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坚持必要性、简约性、确定性、整体性、平衡性等原则.以"公司信用"为核心重构注册资本类犯罪设置,需要完善公司信用体系,实现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的有效衔接,并重组侵害"公司信用"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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