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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授权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的相容——以劳动者单方解约权和用人单位服务期签订权为例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第二十二条(提供了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都是授权性条款.借用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前一个授权性条款中的“权利”可理解为劳动者单方辞职的“请求权”和“特权”,分别相关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干涉辞职的“义务”,以及不得请求劳动者不辞职的“无权利”;后一个授权性条款的“权利”可分解为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的“请求权”和“特权”,分别相关的是劳动者不得干涉签订服务期的“义务”,以及不得拒签的“无权利”.通过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权的相关义务(及无权利),可得出结论:服务期的实质是劳动者以劳动力分期的方式,偿还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而产生的债务,而不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对抗.通过分析用人单位能否免除相对于劳动者单方解约权的相关义务可得出结论:是“授权性规则”并非是“任意性规范”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只有在被授权一方的相对方也同样被授权的情况下,授权性规则才是任意性规则,如果相对方的义务被法律禁止免除,双方就不得以合意排除适用此条款,这一法律条款就有兼为授权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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